第一條 獎學金評定的對象與標準
1.凡納入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招生錄取并已在我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人文學院在校學生除畢業(yè)班的學生均可參加評定。
2.獎學金設為校級獎學金、院級獎學金和院單項獎學金:
類別 | 等級 | 標準(元/人/學期) | 比例 |
校級獎學金 | 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 | 800 | 3% |
院級獎學金 | 院獎學金 | 300 | 5% |
院單項獎學金 | 社會實踐單項獎 | 100 | 15% |
文體活動單項獎 | 100 | ||
學習進步單項獎 | 100 |
第二條 校級獎學金
操行評定為優(yōu)秀,綜合素質測評在班級排名10%以上,且成績排名在班級前5名。詳見《常州紡院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三條 院級獎學金
操行評定為優(yōu)秀,綜合素質測評在班級排名15%以上,且成績排名在班級前8名,學習無不及格,無違規(guī)違紀行為,修完本學期所規(guī)定的學分,擇優(yōu)獎勵。
第四條 院單項獎學金
操行評定為優(yōu)秀,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綜合素質測評在班級排名50%以上,無違規(guī)違紀行為,修完本學期所規(guī)定的學分,可參加單項獎評選。
1.社會實踐單項獎:用于獎勵積極組織或參加校、院級組織的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如暑期社會實踐、大型學生活動等,工作積極,勇于創(chuàng)新,并取得一定成績的學生。
2.文體活動單項獎:用于獎勵積極參加院系或其他組織的各項活動,或在文藝、體育方面有一定的特長,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
3.學習進步單項獎:用于獎勵熱愛所學專業(yè),刻苦學習,成績進步顯著,本年度綜合成績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yè)學生中進步大于20%的學生。
第五條 獎學金評定和發(fā)放的方法
1.每學期末以班級為單位評定一次。
2.評定程序:
(1)對照相應條件,自薦或推薦,班級討論確定名單,班主任上報名單。
(2)院學工辦審核確定,匯報名單,報學院審核。
(3)由學院造冊,報學工處備案。
3.獎學金一學期一發(fā)放。
4.各項獎學金不可兼得。
5.同一學年內又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則榮譽兼得,獎勵按最高額發(fā)放。
第六條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學生不能獲得獎學金
1.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警告及以上處分),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者;
2.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
3.經常曠課,且屢教不改者;
4.惡意拖欠學費,且沒有還款計劃者;
5.在測評結果公示后再繳納學費者。
第七條 附則
1.對已獲得獎勵的學生,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行為的,學院將撤銷其榮譽稱號,追繳已發(fā)獎學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2.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試行。
3.本辦法解釋權歸人文學院。

